廣東省級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于近日發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 500 m³/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³/d 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 GB 18918 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詳情如下:
廣東省地方標準批準發布公告
2019第10號(總第201號)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編號為DB 44/2208-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1月22日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結合廣東省農村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依據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1.1-2009規則進行起草。
本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
本標準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廣東環科院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起草人:羅育池、陳瑜、李燕、黃振雄、余香英、何俊、劉暢、林永生、張鵬、
郭倩、孫嘉琪、楊佘維。
本標準由廣東省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7日批準。
本標準于2019年11月22日首次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解釋。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監測、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處理規模小于 500 m³/d 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³/d 及以上規模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參照 GB 18918 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排水,不包括工業廢水。
3.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
3.3 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4 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3.5 水體環境功能 water environmental function
相關區劃文件確定水體具備GB 3838或GB 3097的功能類別。
3.6 尾水利用 treated sewage reuse
生活污水經處理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或要求后用于農田施肥或灌溉、漁業用水等行為。
4 一般要求
4.1 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應從農村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
4.2 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強化改廁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銜接。在污水收集時,具備條件的農村地區應實施雨污分流。鼓勵優先選擇氮磷資源化與尾水利用技術、手段或途徑,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尾水進行綜合利用。
4.3 對分布在城鎮周邊、可將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農村,應將農村生活污水納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
4.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泥應合理處置并遵循資源化利用優先的原則。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本標準。
5.2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和處理規模,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5.2.1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執行表 1 中的一級標準。
5.2.2 處理規模 20 m³/d 及以上的設施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執行表 1 中的二級標準。
5.2.3 處理規模小于 20 m³/d 的設施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執行表 1 中的三級標準。
5.3 根據水生態環境管理的需要,位于水環境功能重要、水環境容量較小或者未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 2 中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地域范圍及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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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農業灌溉、漁業或其他用途時,相關控制指標應滿足國家或地方相應的水質標準。用于農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不得造成環境污染。
6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6.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應按照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6.2 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樣品保存等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的技術規范執行。
6.3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4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新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7 標準實施與監督
7.1 本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責任主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7.2 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
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