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廣東水環境質量仍不容樂觀,水污染形勢依然嚴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人表示,廣東已修訂或通過了大氣、固廢、土壤等生態保護的專門立法,目前尚缺水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我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以及韓江、東江、西江的水質保護條例已難以滿足當前全面治理水環境的需求。制定一部全省適用、專門規范水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依規推動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的需求愈發迫切。
此次草案在治理企業造成的水污染方面作出了更嚴格規定,要求對未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的企業,將不再獲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近年來,由于責任明晰面臨困難,跨界治水成為水污染防治的一塊短板。對此,草案設立“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條款,規定地級以上市、縣級政府應當確保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到控制目標要求。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要求的,責任方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達標。以河流中心線為行政區劃界限的共有河段,由相鄰地級以上市、縣級政府共同承擔保護責任,確保水質達到目標要求。
目前,我省已與周邊省建立了跨省河流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草案設想,這一經驗也將在省內推廣。草案擬定省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完善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和標準體系,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推動受益地區與上游地區、受水地區和供水地區建立生態補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