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已修訂,并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其中取消了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資質的要求。
建設項目環評單位資質管理已實施多年,對保障環評文件編制質量、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強化環評制度效力發揮了重要作用,培育了具備一定自我調節能力的環評市場。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新形勢下,隨著環評技術校核等事中事后監管力度越來越大,監管重心也從“事前”轉到“事中事后”。
關于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修改前:
強制要求由具有資質的環評機構編制;
修改后:
建設單位既可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如自身具備相應技術能力也可自行編制。
《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這一項修改,有利于激發市場活力,通過更充分的市場競爭提升環評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意識,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推進實體經濟發展。
管理更嚴格,實施 “雙罰制”
環評資質取消并非意味著環評管理放松了,相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對監督管理、責任追究做出了更嚴格規定。如大幅強化法律責任,實施單位和人員“雙罰制”。環評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罰款,對其相關責任人員處五萬至二十萬元罰款; 對技術單位罰款額度由1—3倍提高到3—5倍,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從業;對編制人員實施五年內禁止從業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業等。
細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具體情形,標準更明確,有利于環保部門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