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印發的《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機制、價格政策體系基本形成,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作用明顯增強;到2025年,適應綠色發展要求的價格機制更加完善,并落實到全社會各方面各環節。
為達到上述目標,內蒙古將加快構建覆蓋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價格機制,推進污水處理服務費形成市場化,逐步實現城鎮污水處理費基本覆蓋服務費用。
《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明確
按照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運營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輸送管網建設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提升自備水污水處理費征繳率。2020年底前實現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與污水處理服務費用大體相當。具備污水集中處理條件的建制鎮全面建立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并同步開征污水處理費。設市城市(指地級市所轄區、縣級市,下同)污水處理費標準每噸要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縣城(旗政府所在地)、重點建制鎮每噸要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內污水處理單位與污水排放企業協商確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提高污水處理市場化程度和處理效率。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二連浩特市、滿洲里市發展改革委: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精神,我委結合自治區實際,印發了《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實施意見》,請各盟市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綠色發展是建設生態文明、構建高質量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核心是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人大十三屆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大力度地利用價格機制促進綠色發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精神,緊密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加快建立健全能夠充分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環境損害成本的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完善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政策,將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經濟運行成本,撬動更多社會資本進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促進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把祖國北疆這道風景線打造得更加亮麗。
(二)基本原則
1. 堅持問題導向。重點針對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緊扣打贏藍天保衛戰、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農業農村污染治理等標志性戰役,著力創新和完善污水垃圾處理、節水節能、大氣污染治理等重點領域的價格形成機制,理順利益責任關系,引導市場,匯聚資源,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2. 堅持激勵約束并重。針對城鄉、區域、行業、不同主體實際,在價格手段可以發揮作用的領域和環節,健全價格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節約能源資源與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單位、家庭、個人的自覺行動,形成共建共享生態文明的良好局面。
3. 堅持污染者付費。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費、保護者節約者受益的原則,創新資源環境價格機制,實現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抑制不合理資源消費,鼓勵增加生態產品供給,使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成為市場主體的內生動力。
4. 堅持因地分類施策。支持各地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條件、污染防治形勢、產業結構特點,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研究制定符合綠色發展要求的具體價格政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基于更嚴格環保標準的價格政策,更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有利于綠色發展的價格機制、價格政策體系基本形成,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成本內部化的作用明顯增強;到2025年,適應綠色發展要求的價格機制更加完善,并落實到全社會各方面各環節。
二、重點任務
(一)創新和完善污水處理收費政策
加快構建覆蓋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價格機制,推進污水處理服務費形成市場化,逐步實現城鎮污水處理費基本覆蓋服務費用。
1. 合理制定和調整城鎮污水處理收費征收標準。按照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運營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輸送管網建設運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提升自備水污水處理費征繳率。2020年底前實現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與污水處理服務費用大體相當。具備污水集中處理條件的建制鎮全面建立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并同步開征污水處理費。設市城市(指地級市所轄區、縣級市,下同)污水處理費標準每噸要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縣城(旗政府所在地)、重點建制鎮每噸要調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0元。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內污水處理單位與污水排放企業協商確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提高污水處理市場化程度和處理效率。
2. 建立企業污水排放差別化收費機制。各地可根據企業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種類、濃度、環保信用評級等,分類分檔制定差別化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促進企業污水預處理和污染物減排。2020年底前工業園區要率先推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多種污染物差別化收費政策。
3. 建立與污水處理標準相協調的收費機制。支持提高污水處理標準,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提高至一級A或更嚴格標準的城鎮和工業園區,可相應提高污水處理費標準。水源地保護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特別是劣V類水體以及城市黑臭水體污染源所在地,要實行更嚴格的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并相應提高污水處理費標準。
4. 健全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費市場化形成機制。推動通過招投標等市場競爭方式,以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成本、污水總量、污染物去除量、經營期限等為主要參數,形成污水處理服務費標準。鼓勵將城鄉不同區域、規模、盈利水平的污水處理項目打包招投標,促進城市、建制鎮和農村污水處理均衡發展。建立和完善污水處理運營服務定期績效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運營服務標準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健全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
全面建立覆蓋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體廢物處理收費機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1. 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按照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科學制定和調整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2020年底前設市城市、縣城(旗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鎮全面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鼓勵各地依法合規創新垃圾處理收費模式,可充分利用公共載體,實行“聯動式”收費,提高收繳率。鼓勵各地制定促進垃圾協同處理的綜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機肥等企業參與垃圾資源化利用。
2. 完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化激勵機制。積極推進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在現行主要按照垃圾產生主體制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對具備條件的居民、非居民用戶試點推行垃圾計量收費。加快推進垃圾分類,對已實行垃圾分類的地區,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推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差別化收費政策。鼓勵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市場化運營,已經形成充分競爭的環節,實行雙方協商定價。
3. 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機制。已推行垃圾處理制度的農村地區,探索建立農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原則上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方式管理,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探索建立旗縣、蘇木鄉鎮、嘎查村和農民合理分擔垃圾處理費用的運行機制和模式。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牧戶承受能力、垃圾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促進美麗鄉村建設。
4. 完善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機制。按照補償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和調整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提高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加強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處置成本調查,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綜合考慮區域內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醫療廢物實際產生量及處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醫療廢物處置定額、定量收費標準。
(三)建立有利于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建立健全補償成本、合理盈利、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設施良性運行,促進節水減排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1. 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結合本地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和用水管理等情況,制定價格調整計劃,合理把握調價幅度和節奏,用戶承受能力相對較強的缺水地區和地下水超采區,要將水價一步提高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有條件的地區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積極探索試行分類水價和逐步推行分檔水價,鼓勵供需雙方公開公平協商定價。
2. 完善城鎮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勵提升供水質量的價格形成和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進一步拉大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建立完善城鎮居民二次供水服務價格機制,制定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收費管理辦法,更好保障生活飲水質量,促進城鎮供水末梢環節降耗和水質安全。
3. 全面推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根據用水定額標準和用水計劃,充分考慮水資源稀缺程度、節水需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率先對條件較為成熟的重點行業和用水大戶實行超定額(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在2019年底前先行先試,全區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落實到位。缺水地區要從緊調整用水定額,提高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對“兩高一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四)健全促進節能環保的電價機制
充分發揮電力價格的杠桿作用,推動高耗能行業節能減排、淘汰落后,引導電力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優化升級。
1. 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擇機取消蒙西電網對電石、電爐鐵合金、電解燒堿、合成氨、電爐鈣鎂磷肥、電爐黃磷、電解鋁、多晶硅單晶硅等高耗能行業的優待類電價。落實向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征收政策性交叉補貼。制定符合自治區實際的基于單位產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別化電價政策。對已實施差別化電價政策的電解鋁、水泥、鋼鐵等行業,制定更加嚴格的能耗水平標準;對未實施差別化電價政策的其他高耗能行業,也要制定能耗水平標準和階梯電價加價標準。
2. 嚴格落實環保電價政策。嚴格落實脫硫、脫硝、除塵環保設施改造且驗收合格的燃煤機組的環保電價政策,擇機疏導蒙西、蒙東地區燃煤機組超低排放設施已改造但未結算超低排放電價的電價矛盾。落實光伏發電、風力發電、垃圾焚燒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政策。
3. 完善部分環保行業用電支持政策。對實施兩部制電價的污水處理企業用電、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免收需量(容量)電費,執行時間至2025年底。
4. 探索峰谷分時電價形成機制。在銷售電價總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進一步擴大銷售側峰谷電價執行范圍,合理確定峰谷時段,引導用戶錯峰用電。鼓勵電力市場主體簽訂包括峰、谷、平時段價格和電量交易合同。對電動汽車集中式交換電設施用電、電儲能試行峰谷分時電價,進一步完善電采暖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五)完善促進清潔能源利用的天然氣價格機制
堅持改革與監管并重,建立完善天然氣產業鏈各環節價格監管制度,改革創新天然氣定價機制,充分釋放天然氣市場活力,助力天然氣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1. 切實加強輸配環節價格監管。加強區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和配氣價格監管,及時開展成本監審,合理降低偏高輸配價格。天然氣主干管網可以實現供氣的區域,不得以統購統銷等名義,增設供氣環節,提高供氣成本。堅決取消沒有實質性管網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輸配服務的加價。
2. 加快完善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完善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提高天然氣政府定價的靈活性和透明度??茖W設置聯動啟動條件,合理確定聯動周期、程序和操作方式等,并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建立完善氣源采購成本約束和激勵機制。
(六)合理制定促進清潔能源采暖供熱價格機制
建立熱源企業、熱力管輸企業、消費者之間合理的價格傳導機制,實施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優化各類清潔能源采暖供熱定價方式,實現新熱新價,促進可持續發展。
1. 建立鼓勵風電和光能供熱發展的價格政策。因地制宜拓展多種清潔供暖方式,保障清潔供暖均衡發展。盟市、旗縣政府可探索利用風電和太陽能等清潔能源供熱,制定有利于光熱、光伏、風電供熱發展的價格政策,支持風電發電企業利用富余電力參與城鎮供熱,清潔能源供熱企業可以與特殊用熱企業協商定價。在具備條件的城鎮地區,按照以供定改原則繼續發展“煤改氣”“煤改電”,結合地方財政補貼數量,制定清潔能源替代價格政策,促進城鎮供熱方式改革,有效推動燃煤散燒污染問題的治理。
2. 實行兩部制熱價政策。各地依據成本變化等因素,對供熱計量價格適時進行調整,逐步減少以面積計價收取熱費的方式,實行以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基本熱價按照面積熱價的30%確定,其余按照計量熱價收取。
(七)完善生態補償價格和收費機制
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受益者付費、保持者得到合理補償”的原則,科學設計生態補償價格和收費機制,積極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生態產品市場交易建設,構建統一交易平臺,健全交易制度。進一步加強生態資源交易服務收費管理,規范水權等自然資源交易服務收費,更好發揮市場價格對生態保護和資源節約的引導作用。
(八)完善引導公眾綠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價格政策
圍繞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制定完善綠色消費價格政策,引導公眾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1. 建立健全居民階梯價格制度。區分基本需求與非基本需求,體現公平負擔原則,全面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并對居民階梯價格政策執行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和完善,適時調整各檔用量和分檔價格。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向鄉鎮延伸的,所覆蓋的鄉鎮要同步實施階梯水價,已有獨立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建制鎮也應積極推進。
2. 完善促進綠色出行的交通運輸價格機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運輸價格形成機制,綜合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企業運營成本和交通供求狀況,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價格體系。推進實施階梯優惠票價、優惠換乘、累計折扣票價等多種形式的優惠政策,增強公共交通吸引力,鼓勵公眾綠色出行。實行有利于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有效促進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與公共道路資源利用的停車收費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政策落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出臺的各項綠色發展價格政策,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對新出臺的政策要建立落實臺賬,明確時間表、路線圖、責任人,扎實推進。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評估,找準政策執行中的痛點、難點、堵點,及時調整完善政策,以“釘釘子”的精神抓好落實。
(二)加強成本監審。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理費、供水、供熱等征收標準前要開展成本監審,嚴格履行價格聽證程序,建立成本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成本監審結論。建立健全價格動態調整機制,以成本監審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成本變化、社會承受能力、企業服務質量等因素,動態調整相關收費和征收標準。
(三)增強部門協作。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加強協作,統籌運用價格、環保、財政、金融、投資、產業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共推綠色發展。
(四)兜住民生底線。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路,正確處理推進綠色發展與保障群眾生活的關系,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尤其是低收入群體承受能力,做好風險評估,完善配套機制,認真執行并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根據物價上漲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對沖價格調整對困難群眾生活的影響。
(五)注重能力建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深刻領會黨的十九大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用新的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強化資源環境價格理論和政策研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系統謀劃,豐富政策儲備。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六)做好宣傳引導。切實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將宣傳工作與政策制定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加強新聞信息發布,準確客觀解讀綠色發展價格政策,最大限度凝聚社會共識,強化全社會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綠色發展的共同責任,提高執行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政策的積極性、主動性,發動全社會共同建設美麗內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