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電子工業》(HJ 1031-2019)(以下簡稱“電子技術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人造板工業》(HJ1032-2019)(以下簡稱“人造板技術規范”)和《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HJ1038-2019)(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焚燒技術規范”)三項技術規范,全面推進排污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目前,三個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功能已正式上線,相關行業排污單位可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正式申報排污許可證。
重點解析一:電子技術規范
“電子技術規范”規定了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申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該標準適用于電子工業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有電鍍工序的電子工業排污單位,適用于本標準。電子工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HJ 953)。
一、產排污環節與污染因子的確定
電子行業子行業多、產品種類多、生產工序多、生產設施多、原輔材料多。本標準在充分考慮行業特征的基礎上,聚焦國家重點管控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化學需氧量、氨氮)、 GB 8978中第一類污染物(六價鉻、總鉻、總鎘、總鎳、總銀、總砷、總鉛)以及其它的電子行業特征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氟化物、氯化氫、氨、硫酸霧、氰化氫、甲醛;總磷、總銅、總鋅、氟化物、總氰化物)等管控重點,對產生有機廢氣的噴漆、有機溶劑清洗、光刻、顯影、涂膠、剝離、印刷等;產生酸性廢氣的電鍍、濕法刻蝕、酸洗、化學氣相沉積等;產生堿性廢氣的堿洗、顯影等;產生含塵廢氣的開料、配料、鉆孔等;產生金屬和含氰廢水的電鍍;產生絡合銅廢水的化學鍍銅;產生銅氨廢水的堿性蝕刻;產生含氨廢水的顯影、清洗;產生含氟廢水的清洗、濕法刻蝕;產生有機廢水的顯影、剝離、清洗;產生含磷廢水的濕法刻蝕、清洗等產排污環節進行管控。
二、排污口差異化管理
“電子技術規范”將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兩類。主要排放口包括計算機制造或者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排污單位的噴漆生產線有機廢氣排放口、集成電路制造排污單位的有機廢氣排放口、顯示器件制造排污單位的有機廢氣排放口,其他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廢氣排放口原則上不許可排放量。
電子工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管理類型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兩類,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廢水總排放口和車間或者生產設施排放口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為一般排放口。該標準要求對主要排放口實施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雙管控,許可排放量的因子為化學需氧量、氨氮以及六價鉻、總鉻、總鎳、總鎘、總銀、總砷、總鉛。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廢水污染物僅許可排放濃度,不許可排放量。單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生活污水僅說明去向。
三、自行監測差異化的要求
該標準提出了排污單位制定自行監測方案的要求,明確了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實行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噴漆生產線有機廢氣排放口、集成電路制造排污單位的有機廢氣排放口、顯示器件制造排污單位的有機廢氣排放口的揮發性有機物需實施自動監測;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廢水總排放口流量、氨氮、化學需氧量需實施自動監測。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其他污染項目以及一般排放口、簡化管理的一般排放口按規定頻次進行監測。未規定的其他監測因子指標按照HJ 819 等標準規范執行。電子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發布后,從其規定。
重點解析二:人造板技術規范
“人造板技術規范” 規定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技術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人造板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該標準適用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人造板工業的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一、簡化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申報要求
在人造板生產過程中,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需重點關注的產污環節主要為纖維板的纖維制備工段、鋪裝和熱壓工段、毛板加工工段、砂光與裁板工段,刨花板的刨花生產工段、刨花干燥與分選工段、刨花施膠工段、鋪裝和熱壓工段、砂光與裁板工段;膠合板和其他人造板的生產工段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小。在充分考慮行業污染特征的基礎上,該標準聚焦主要產排污環節,精簡了排污單位基本情況申報的相關要求。
二、廢氣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確定
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纖維板、刨花板生產干燥廢氣排放口作為主要排放口管理。納入簡化管理排污單位的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熱壓廢氣不采用焚燒方式的,作為有組織排放一般排放口管理;鋪裝、砂光、鋸切、分選等其他工段風送除塵系統若為負壓輸送,廢氣排放口作為一般排放口管理,若為正壓輸送,納入無組織排放管理。膠合板及其他人造板生產干燥、壓機、鋸切和砂光工段的廢氣排放口作為一般排放口管理。
三、許可排放量的核定
目前,對于揮發性有機物使用類行業企業的主要排放口不許可排放量,而是以排放濃度達標為抓手,在技術規范中細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可行技術要求,提升行業有組織排放治理能力,強化污染物減排效果。
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是依據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基準排氣量、主要產品產能、年運行時間等計算,標準中對生產纖維板、刨花板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的基準排氣量換算值作出了規定。
重點解析三:危險廢物焚燒技術規范
“危險廢物焚燒技術規范”適用于指導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涵蓋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危險廢物焚燒企業,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單位。排污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且其適用的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作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危險廢物焚燒處置的技術界定按《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 2042)執行。
一、產排污環節與污染因子的確定
廢氣主要包括焚燒廢氣、裝卸貯存預處理產生的廢氣、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氣等。廢氣污染因子依據《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等標準確定。其中,焚燒廢氣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煙氣黑度、煙塵(顆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氟化氫、氯化氫、氮氧化物、重金屬及其化合物、二噁英類等。裝卸貯存預處理廢氣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氯化氫、氟化物、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等。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廢氣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等。
廢水主要包括焚燒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廢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廢水因子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等標準確認。其中,焚燒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廢水產生于濕法脫酸、煙氣凈化、濕法除渣、沖洗、冷卻、余熱鍋爐、軟化水制備等環節,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氟化物、磷酸鹽、糞大腸菌群數、總余氯、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初期雨水產生于收集的初期雨水,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氟化物、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生活污水產生于廠區內員工生活及辦公等,主要污染物種類包括pH、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鹽等。
二、排污口差異化管理
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全部為重點管理,不存在簡化管理。焚燒煙氣排氣筒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本標準對焚燒煙氣排氣筒主要排放口實施排放濃度和排放量雙管控,許可排放量的因子為煙塵(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單獨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生活污水僅說明去向。
三、許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根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依據本標準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的要求。
本標準給出了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主要根據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煙氣量、設計年利用小時數明確廢氣主要排放口的煙塵(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年許可排放量。
四、自行監測的要求
本標準列出了應開展自行監測的主要污染因子及最低監測頻次,其他監測因子按照HJ819以及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控制標準要求進行填報,其中,明確提出煙塵(顆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氫、氮氧化物(以NO2計)須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危險廢物焚燒相關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正在編制,待發布后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