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處理規模在20m3/d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處理規模在20m3/d以下的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其他水體,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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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應于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處理規模在20m3/d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處理規模在20m3/d以下的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其他水體,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