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陜西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61/1227-2018),標準適用于設計規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末端配置污水處理設施)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體時,排放限值分別執行特別排放限值、一級標準、二級標準。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2公里以內的執行特別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動植物油和總氮;排入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和動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標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項,分別是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和動植物油。
標準規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后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漁業水質標準》(GB 11607);處理后用于農田灌溉或排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處理后排入排堿渠和排入濕地、氧化塘(澇池)的,本標準的一級標準;其他綜合利用途徑執行本標準的二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