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甘肅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適用于甘肅省城鎮建成區以外地區500m3/d以下規模(不含500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于混有工業和農業廢水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甘肅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執行原規定標準,自2020年6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中規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改、擴)建處理能力在500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按表1規定執行。
3.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除外)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4.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的Ⅳ、Ⅴ類功能水域的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5.農村生活污水30m3/d≤處理規模<50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一級標準。
6.農村生活污水5m3/d≤處理規模<30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二級標準。
7.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規模<5m3/d,出水排入環境功能未明確的水體時,處理設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執行三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