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等屢禁不止的現象,生態環境部在相關監管上的力度明顯加碼。
9月8日,從生態環境部網站了解到,為進一步加大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力度,推動監管制度化、常態化,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了《環評與排污許可監管行動計劃(2021~2023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就相關工作進行部署。
記者注意到,《行動計劃》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聚焦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和遏制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等違法行為。
近年來,我國環保產業取得巨大發展,環保意識也越來越深入人心
隨機監管與靶向監管結合
今年3月份,《深圳灣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送審稿)》在公示階段被公眾發現抄襲行為,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虛假等嚴重質量問題。
該問題被曝光后,立即引發社會熱烈討論。環評監管是否應該進一步加嚴?
生態環境部指出,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生態環境部持續推進環評文件質量監管和排污許可證證后監管。
《行動計劃》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聚焦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的突出問題,聚焦影響環評制度源頭預防效力發揮、影響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全覆蓋、群眾反映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嚴厲打擊和遏制環評弄虛作假、粗制濫造、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各地應制定本行政區域2021~2023年監管行動計劃,并按年編制實施年度工作方案。
《行動計劃》強調,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圍繞“質量”和“落實”兩個方面開展監管。針對建設項目環評,開展環評文件復核、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情況抽查,開展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環評合法合規情況抽查;針對規劃環評,開展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落實情況抽查;針對排污許可,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登記情況和執行情況抽查。
《行動計劃》指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應堅持以改善區域環境質量為核心,隨機監管和靶向監管相結合,根據對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實施分類處置。環評與排污許可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應協調聯動,推進審查審批與行政執法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行動計劃》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工作中應強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開,及時通報不落實環評要求、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典型違法案件,情形嚴重、影響惡劣的,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公開曝光。對存在問題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依法依規依紀嚴肅查處。
專家建議強化黑名單管理
今年8月,在生態環境部召開的月度新聞發布會上,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司長劉志全介紹,近期生態環境部集中向浙江、江西、湖南、廣東、廣西、四川等六省(區)生態環境部門移送了監管中發現的10項環評文件嚴重質量問題線索,要求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存在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后續調查處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開。
同時,生態環境部還印發了《關于加強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深圳灣事件為鑒,舉一反三,開展環評文件質量專項檢查工作。
初步統計,各地已對248家環評單位進行了質量控制情況檢查,對163家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對近7000份環評文件進行了復核,延續了以質量為核心的監管態勢,強化了對環評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震懾和警示。
此外,在今年9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文件強調,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完善問題線索移交和立案查處機制。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環評弄虛作假問題多發頻發、屢禁不止、查處不力的地方,視情采取通報、約談、區域限批等措施,問題突出的可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并對有關人員追責問責。
對此,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環評制度在加強環境管理中具有積極意義,是環境管理的根本制度之一。但很長時間以來,環評造假、抄襲等問題突出,環評制度在實踐中并未真正發揮出預期的效果,加強環評監管的呼聲較高。
“一些項目涉及的是單個項目環評,有些更是一個區域的規劃環評,這類環評一旦未做好,可能會對一個區域生態環境產生更嚴重和長遠的影響。”馬軍說,從國際通用做法來看,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還是采取“黑名單”管理,加大對機構、個人的懲處力度,一旦出現環評造假等問題,將限制其從事相關行業工作。
馬軍表示,環評領域存在著比較大的誘惑,一個幾百億元的項目,環評費用可能就會達到幾億元。因此有的編制單位在環評編制過程中能否保持中立、客觀,有可能會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因此更需要加強信息公開,形成全社會的監督氛圍,并進一步落實好“黑名單”制度,由此才能形成真正的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