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土壤導則是否適用于規劃環評?
答復:不適用,規劃環評可根據產業集聚區及規劃的特點,選取同類企業需要控制的污染物類型、排放類型及土壤敏感程度進行布點。
問題2:棄土以及填土的建設項目,應該如何進行土壤評價?
答復:涉及取土的建設項目,所取土壤應滿足占地范圍對應的土壤環境相關標準要求,并說明其來源;棄土應按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置,確保不產生二次污染。
問題3:哪些項目要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
答復:a.部3號令規定的重點單位;b.HJ964附錄A中明確的行業;c.自身是敏感目標,且可能存在已被污染的;d.其他情況都可以不測。
問題4:哪些情況要全測GB36600的45項指標?
答復:a.至少有一個表層背景樣需要全測;b.改擴建項目中最可能被污染的地方需要有柱狀樣全測,至于多少個點,根據項目情況來定。至少選擇一個污染最重的柱狀樣。
問題5:部3號令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現狀調查、報送與信息公開?
答復:一般而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內容,通過國家環評信息報送平臺提交的環評文件,即完成了3號令要求的報送和公開任務,無需再增加重復工作量。2019年7月1日前,若未執行HJ964,可將調查內容作為環評文件附件。
問題6:土壤環境現狀監測點位能否減少?
答復:導則要求的點位已經最低底限,點數不可能再簡化。
問題7:土壤監測中理化性質調查表需要每個點位都監測嗎?
答復:充分搜集歷史資料,可監測一個點位給出,也可監測多個點位給出范圍值。
問題8:土壤導則中“7.4.3監測點數要求”“表6”里面提到的“柱狀樣點”怎么理解?1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了分別從0-0.5m、0.5-1.5m、1.5-3m處及3m以下取的樣本?
答復:單個柱狀樣點是否包含0-0.5m、0.5-1.5m、1.5-3m及3m以下的樣本,由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垂向深度確定。
問題9:土壤監測中柱狀樣的取樣深度如何確定?
答復:導則原文:根據基礎埋深、土體構型適當調整。實際操作中根據地質剖面,分析黏土層的厚度及防滲性能(滲透系數和黏土層厚度),判斷其防滲性能,確定孔深。
問題10:土壤監測中沒有質量標準的因子如何處理?
答復:監測,保留本底值即可。
問題11:土壤監測中沒有監測方法的因子如何處理?
答復:列出因子,備注待相關監測標準實施后,補充監測。
問題12:目前為什么土壤導則注重監測?
答復:目前階段屬于盡職調查階段,后期數據庫建立好以后可以根據周圍情況選擇監測點位。
問題13:現狀監測采樣過程中,達到一定深度都是礫石,無土可取怎么辦?
答復:根據表6中表注b,“柱狀樣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別取樣,3m以下每3 m取1個樣,可根據基礎埋深、土體構型適當調整”,若都是礫石情況可不取土樣。
問題14:建設項目內部涵蓋居民區的建設項目該如何判定敏感程度?
答復:原則上視為企業建設用地,不作為建設項目評價定級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標,但是可考慮其作為敏感目標來設置監測點位。
問題15:改擴建項目如果土壤監測超標,如何控制?
答復:改、擴建項目應針對現有工程引起的土壤環境影響問題,提出“以新帶老”措施,有效減輕影響程度或控制影響范圍,防止土壤環境影響加劇。
生態影響型建設項目各不同階段,出現或加重土壤鹽化、酸化、堿化等問題,但采取防控措施后,可滿足相關標準要求的;污染影響型建設項目各不同階段,土壤環境敏感目標處或占地范圍內有個別點位、層位或評價因子出現超標,但采取必要措施后,可滿足GB 15618、GB 36600 或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管理規定的。
問題16:危險品、化學品或石油輸送管線的調查范圍及布點數量?
答復:對于這類項目的管線兩旁可向外延伸200m作為調查評價范圍,并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在土壤環境敏感目標處適當布設監測點位,不強制要求布點數量。該部分點位可不與跟蹤監測計劃銜接。
問題17:自身為敏感目標的建設項目,可根據需要僅對土壤環境現狀進行調查。
答復: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對居住區、學校、醫院、農田等的保護;農田項目本導則中已在農林類項目中做了具體規定;對于住宅、醫院、學校等建設項目在項目類別中已經納入到了不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評價一列,但是考慮其自身的敏感性,應考慮外環境對其影響,因此在總則中提出該建議,若該類項目所在地或周圍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據7.4.2.10原則進行布點并對全部因子進行檢測。以確保該類項目的自身安全性。
問題18: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請問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背景監測時,是否要對表1所列全部45項因子均進行監測?根據對場地環境調查,確定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及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時呢?在何種情形下,需要監測全部前述45項因子?
答復:(1)建設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以下簡稱《導則》)布點原則7.4.2.2針對調查評價范圍內的每種土壤類型布設監測點,該類監測點的現狀監測因子根據7.4.5中c)規定需監測基本因子與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選取由該點所在地的土地利用類型對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決定。若該監測點布設在建設用地上,其基本因子應包括《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1所列45項指標。
根據用地歷史資料和現狀調查情況,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可能影響區域的土壤環境已存在污染風險時,應根據《導則》布點原則7.4.2.10在可能影響最重的區域布設監測點,該類監測點的現狀監測因子根據7.4.5中c)規定亦需監測基本因子與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選取原則同上。
上述兩類監測點布設在建設用地上時需監測《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45項指標及建設項目特征因子,布設在農用地時需監測《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表1所列8項指標及建設項目特征因子。此外其他類型的監測點,其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可僅為特征因子。
(2)場地內及周圍區域土壤環境當前及歷史上確無可能污染源的,無需根據《導則》布點原則7.4.2.10布設監測點位。
問題19:《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6.2.2.2”“表3”中“建設項目周邊”里的“周邊”是否指的是項目紅線范圍內鄰近的區域?還是根據“表5”中的現狀調查范圍確定,還是有其他定義的方法?
答復:“周邊”指建設項目可能影響的范圍,應在工程分析基礎上,識別建設項目影響類型與途徑,結合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氣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質等條件判定。
一般原則為地表漫流考慮廠界周圍50m范圍,無組織沉降考慮廠界周圍200m范圍;有組織沉降可根據最大落地濃度距離來考慮,一般可考慮1.0km范圍。
問題20: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7.4.5”基本因子為《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2018)、《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這個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怎么判定,是看評價范圍的主要類型還是看建設用地和其它用地的比例,如果是一個生產果汁的企業占地位于工業園區也需要監測GB 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嗎?
答復:(1)評價范圍包括建設項目占地范圍內和占地范圍外,占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以規劃為準,占地范圍外的以現狀為準。基本因子根據監測點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類型對應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選取。
(2)建設項目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附錄A、附錄B開展土壤環境影響識別工作,建設項目對土壤環境影響較小的,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IV類。如問題所指的生產果汁等食品加工生產類建設項目,屬表A.1中的第十款“其他行業”,其土壤環境影響評價項目類別為IV類。
問題21:請問土地利用類型是指土地的現狀還是當地已經規劃好的土地類型。環評工作是先期介入的,項目占地的土地性質已調整為工業用地,但實際企業未實施建設,還是一片農田。此時土壤布點監測中基本因子,是按照GB15618來定還是GB36600來定?
答復:《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7.4.5”中“a)”的“土地利用類型”占地范圍內的以規劃為準,占地范圍外的以現狀為準。
問題22:關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采用風險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塊,污染不一定消除,能否實現安全利用?風險管控效果評估通過后,是否可以移出名錄?
答復:構成土壤污染風險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徑和受體(如人群),三者缺一不可。污染地塊的安全利用是指通過采取修復或者風險管控措施,使污染地塊對人體健康造成的風險處于可接受的范圍之內。修復是通過減少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毒性等方式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風險管控是采取各種措施,消滅或者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風險發生時造成損害的程度,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例如采取阻隔措施,切斷污染物的暴露途徑,人群接觸不到污染土壤,污染土壤對人的健康風險就會消除或降低。因此,修復和風險管控措施均能夠達到安全利用的目的。
通過風險管控可以實現安全利用,但不是所有的風險管控均可實現安全利用。例如,通過限制進入等措施,防止人群進入污染區域,可以管控對人體的風險,但不能保障該地塊可以安全利用。因此只有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才可以移出名錄。
問題23:被移出名錄的采用風險管控措施的地塊,如何滿足長期安全利用要求,政府部門如何進行監管?
答復: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設用地地塊可以移出名錄。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等的規定,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后期管理。從事后期管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對后期管理活動結果負責。
需要說明的是,風險管控、修復的目標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場地條件、暴露情景等確定的,因此,經風險管控、修復后的建設用地地塊的再開發利用,必須滿足特定的要求條件,一旦有關條件發生變更,地塊仍然可能存在風險,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針對性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和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從事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系統建立信用記錄,將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違反本法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行政監管能夠確保后期管理滿足長期安全要求。
問題24:在風險管控地塊上進行施工建設,項目建設后如何進行跟蹤監測和監管?
答復:根據《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25.5-2018)的規定,實施風險管控的地塊應提出后期環境監管要求,一般包括長期環境監測與制度控制。后期環境監管要求參照HJ25.5-2018執行。
問題25:是否所有清淤底泥均禁止在農用地使用,可否通過檢測確定是否可能對農田土壤造成污染,對沒有污染的可在農田使用?如果可在農用地使用,是否有標準要求及布點、檢測的技術規范?
答復:(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的規定,在農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對土壤造成污染。(2)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清淤底泥相關污染控制地方標準。(3)施用清淤底泥時,原則上清淤底泥產物中污染物的含量應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應的含量。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強土壤環境監測,發現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應當停止施用并采取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
問題26:關于《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如何確定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
答復: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實施重點管理的行業確定。
問題27:關于《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布點和監測因子選擇應符合哪些規定?
答復:(1)土壤環境現狀調查布點需要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要求。該導則于2019年7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布點參照《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要求執行。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基本因子與《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項目一致。該導則實施之前,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因子需要滿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對初步調查階段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測項目,也包括依據HJ 25.1、HJ 25.2及相關技術規定確定的選測項目。
問題28:按照新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即《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表3推薦的檢測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積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氣相色譜-質譜法》(HJ834)來進行檢測分析,但HJ834該標準方法中并沒有“苯胺”該參數,請問未來是否會有針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案?
答復:為配套《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實施中苯胺的測定,我部正在組織制訂《土壤和沉積物 苯胺類和聯苯胺類的測定 液相色譜-三重四極桿質譜法》。目前,該標準已公開征求意見。在該標準發布實施之前,實驗室按《合格評定 化學分析方法確認和驗證指南》(GB/T27417-2017)、《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修訂技術導則》(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積物半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34-2017)相關要求做好方法驗證,確保方法檢出限、測定下限、選擇性、線性范圍、測量范圍、基體效應影響、準確度、精密度和測量不確定度等滿足GB36600-2018苯胺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礎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開展土壤中苯胺的監測工作。
問題29:新發布的《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代替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新標準農用地包括耕地、園林和草地,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選用評價標準?
答復:《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保護目標主要是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因此,適用范圍主要是耕地以及園地、牧草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未利用地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污染和破壞”。
林地和未利用地土壤如何選用評價標準,應當依據其保護目標確定。比如,為保障食用林產品安全,可適用《食用林產品產地環境通用要求》(LY/T 1678-2014);未利用地可以按照未來擬利用方式及保護目標選擇相應評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