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轉發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并就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組織評審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委托省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環境中心(以下簡稱“省固環中心”)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
二、申請材料
(一)提交地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一式兩份提交省生態環境廳服務窗口。
(二)申請材料要求
1.申請評審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申請表;
(2)申請人及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
(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4)經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通過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2.申請評審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申請表;
(2)申請人及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
(3)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相關檢測報告;
(4)風險管控/修復方案、風險管控/修復設計方案、施工方案;
(5)環境監理總結報告、施工總結報告。
(三)材料審核
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自然資源廳分別于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地塊權屬信息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電話告知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說明理由;申請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三、組織評審
(一)評審時限
省固環中心在收到省生態環境廳轉來的申請材料后,2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對于通過評審的報告,申請人應當在評審結束后及時向省固環中心提交報告修改稿,由省固環中心提交各專家復核。由于申請人原因,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未完成專家復核的,需書面向省固環中心說明情況。
申請人應在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將專家復核后的報告一式兩份提交省生態環境廳服務窗口,同時報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二)參會人員
原則上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地塊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派代表,申請人、報告出具單位、專家組成員參加評審會。對于聯合體出具的報告,聯合體各方均應到會,由項目負責人匯報。
(三)評審意見
專家評審意見一式五份,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固環中心、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人現場各執一份。
四、評審后的管理
(一)風險評估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省固環中心應向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提交技術審查意見,明確地塊是否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提出地塊是否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意見。
(二)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省固環中心應在完成專家復核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提交技術審查意見,明確地塊是否達到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提出是否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意見。
(三)評審意見上傳
省固環中心應及時將報告的評審意見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妥善保存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相關材料。
(四)名錄更新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參考省固環中心提交的技術審查意見,更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向社會公開。
五、其他事項
(一)地塊權屬信息
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應與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的電子報告一致,地塊用地面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以下簡稱“權屬信息”)應作為報告的附件。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階段權屬信息與調查階段不一致的,應特別說明。對于地塊邊界發生變化的,不予受理。
(二)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過程監管
1.申請人應及時將監測方案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現場抽樣檢測工作。被抽樣檢測的項目,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2.基于安全因素需要提前進行基坑回填,或者由于施工需要繼續清挖已有基坑的,申請人可申請階段性評估。階段性評估由省固環中心組織專家開展,確認基坑底部和側壁修復效果達到修復目標值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施工。申請人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基坑安全。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