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部令2015年第34號)、《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環〔2015〕99號)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應急預案,是指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以下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
核與輻射環境應急預案的備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納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指導性意見)》所屬行業類型的企業,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鼓勵前述名錄以外的其他適用本辦法的企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對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工程建設、影視拍攝和文化體育等群眾性集會活動主辦企業,鼓勵其制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專章,并備案。
第五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準備、屬地為主、統一備案、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受理備案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企業應當主動公開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等密切相關的環境應急預案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備案的準備
第七條
企業是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根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工作,對環境應急預案內容的真實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為提高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質量,鼓勵企業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委托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企業指定有關人員全程參與。企業可以自行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并劃定自身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制定符合實際情況的環境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類型、內容必須建立在環境敏感點分析基礎上,與環境風險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相適應。
企業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側重明確現場組織指揮機制、應急隊伍分工、信息報告、監測預警、不同情景下的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企業編制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范圍和工作原則等;
(二)本單位的概況,包括環境保護管理情況、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情況、周邊環境狀況、環境敏感點等;
(三)本單位的環境危險源情況分析,主要包括環境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以及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及嚴重程度、應急物資儲備情況、針對單位危險源數量和性質應儲備的應急物資品名和基本儲量等;
(四)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和環境應急專家組等;
(五)預防與預警機制,包括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者解除程序、預警相應措施等;
(六)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指揮與協調、污染控制與消除、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處置,包括善后處置、調查與評估、恢復生產等;
(八)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九)附件,主要包括: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廠區平面布置圖、危險源分布圖、區域位置及周圍環境敏感點分布圖、應急物資儲備清單、企業雨污管網圖和各類事故廢水收集的排放管網圖等。
第十一條
企業按照以下步驟制定環境應急預案:
(一)成立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組,明確編制組組長和成員組成、工作任務、編制計劃和經費預算。
(二)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及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類事故衍化規律、自然災害影響程度,識別環境危害因素,分析與周邊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單位、區域環境的關系,構建突發環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于:調查企業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監測設備、污染物應急處理能力、污染物應急儲存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
(三)編制環境應急預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要求,合理選擇類別,確定內容,重點說明可能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處置措施、向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通報的內容與方式、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的內容與方式,以及與政府預案的銜接方式,形成環境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征求員工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和單位代表的意見。
(四)評審和演練環境應急預案。企業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或委托相關服務機構組織評審人員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開展演練進行檢驗。
評審人員由評審專家、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組成。其中,評審專家應從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擇,參與評審的專家人數根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大小而定:環境風險等級為重大的企業評審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五人,其他環境風險等級企業評審專家人數一般不少于三人。評審專家人數應為單數。
參加評審會的與會人員應包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代表、預案可能涉及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代表。
環境應急預案修改及復核。環境應急預案經評審后,企業或企業委托的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應按照評審意見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完善,對涉及現場整改的,企業應落實整改措施。
對評審結論為原則通過但需進行修改復核的,企業應送評審組組長復核,涉及現場整改的,應提供佐證材料,評審組組長對修改內容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
(六)簽署發布環境應急預案。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后正式生效。
第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企業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依據有關預案編制導則及時修訂:
(一)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重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的;
(二)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環境應急監測預警及報告機制、應對流程和措施、應急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對環境應急預案作出重大調整的;
(六)期間發生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
(七)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
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重大修訂的,修訂工作參照環境應急預案制定步驟進行。對環境應急預案無需修訂或對非上述重點內容進行調整的,企業應委托至少兩名評審專家進行現場核查,提交專家出具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回顧性評估現場核查表》、調整后預案文件進行申報備案更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回顧性評估現場核查表》的格式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制定。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中涉及人員的聯絡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原預案備案受理部門。
第三章 備案的實施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實行分級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受理以下建設項目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按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受理的除外):
(一)跨區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三)重點排污單位;
(四)其他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由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分局備案存在困難的建設項目。
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分局受理除前述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和企業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簽署實施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報相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的,由市生態環境局抄送所在地區生態環境分局備存。
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分局應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報送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產品、主要環境風險物質種類等。
第十五條
受理部門應當將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依據、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錄、備案文件范例等在其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
第十六條
環境應急預案備案實行網上在線申報,企業登錄廣東省環境風險源與應急資源信息數據庫平臺提交備案材料電子文檔。首次備案,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二)環境應急預案及編制說明,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環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文件、環境應急預案文本,其中環境應急預案文本中應注明編制單位(包括企業委托的專業服務機構)、參與編制人員,并加蓋編制單位公章;編制說明包括:編制過程概述、重點內容說明、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評審情況說明;
(三)環境風險評估報告;
(四)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及評分表;
(六)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關鍵信息表;
(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包括企業及企業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規范性出具的單位承諾函。
受理部門應在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提交備案的預案進行核對。文件齊全且內容符合要求的,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表。
提交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文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文件或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
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
辦法第十六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試生產期間的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和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變更備案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環境應急預案個別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進行備案更新。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環境應急預案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加重或者變相加重企業負擔。
備案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匯總、整理、歸檔,建立環境應急預案數據庫,并將其作為制定政府和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備案的環境應急預案進行抽查,及時匯總分析抽查結果,提出環境應急預案問題清單,推薦環境應急預案范例,制定環境應急預案指導性要求,加強備案指導,指導企業持續改進環境應急預案。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抽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可以采取檔案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專業技術機構在預案編制過程中未嚴格把關,出現預案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有較大差距或應急處置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情況,要將該專業技術機構列入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機構不得進入生態環境部門推薦目錄,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局每年對本地區的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情況進行稽查。
第二十四條
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備案環境應急預案,或者提供虛假文件備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調查處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開展企業日常執法檢查時,應當把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日常管理及實施情況納入檢查內容。
第二十七條
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備案文件齊全的不予備案或者拖延處理的;
對備案文件不齊全的予以接受的;
不按規定一次性告知企業須補齊的全部備案文件的。
第五章 評審專家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全市環境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并加強專家庫成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各區分局按屬地為主、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專家的日常預案評審工作進行監督。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庫人員原則上不超過200人,市生態環境局適時根據專家庫成員的變化和履職情況對專家庫信息進行更新,并每三年對專家庫成員進行調整,更新及調整情況對外公布。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主要工作包括:
(一)參與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評審;
(二)協助企業處理突發環境事件,指導和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必要時參加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建議;
(三)協助企業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管理培訓;
(四)參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應急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參與環境應急相關預案、方案、規劃的制定和評估;
(五)參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應急管理教育培訓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
(六)承擔其他與環境應急有關的工作。
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和較強的決策咨詢能力;
(二)熟悉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和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了解環境應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
(三)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以上職稱,具有較高業務水平和專業能力;或從事環境應急相關專業領域工作累計十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現場處置和管理實踐經驗;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健康狀況良好,能夠保證正常參加環境應急咨詢、技術支持工作和相關活動;對于個別經驗特別豐富、身體健康的專家,年齡可以放寬至70周歲。
經本人單位同意并自愿接受聘任,能按要求承擔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遴選入庫程序為:
(一)推薦或自薦。各政府機關和有關部門、企業、科研單位、高校等團體和組織推薦專家人選;或者個人自薦。
(二)審查遴選。市生態環境局綜合評審專家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遴選確定擬入庫專家名單。
(三)入庫公布。經審查符合入庫條件的專家人員名單,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
態環境局可以采取函告、約談、通報等方式進行警告;情節嚴
重的,從專家庫中清退,并予以公布:
(一)不遵守本實施辦法管理規定;
(二)連續兩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正常活動或無故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派任務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故意或過失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
(四)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抽查環境應急預案過程中發現存在對預案評審未嚴格把關,出現預案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有較大差距或應急處置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等情況的;
(五)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不正當經營活動;
(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三十條所規定具備的條件;
(七)作出其它與評審專家身份不符的評論或行為。
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時,由本人申請,經市生態環境局同意后可從專家庫退出。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充分、獨立地發表個人意見,并可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二)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權;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評審專家在工作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以科學、誠實、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評審工作,獨立、負責地提出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未經委托單位批準不得對外透露有關工作情況;
(三)解答職能部門對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四)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五)按時參加評審,不無故缺席、擅離職守或中途退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評審專家與所評審預案的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由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編制應急預案的,該機構相關人員不得作為該預案評審專家,參與預案編制的個人也不得作為該預案評審專家。
第三十六條
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市生態環境局給予通報表揚。
第三十七條
專家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委托和指派參與相關工作,所需的經費納入部門年度業務專項預算予以保障;專家受企業聘請執行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調查任務等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聘請單位按國家規定支付專家咨詢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環境應急預案需要報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的,按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佛山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佛環〔2016〕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