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強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管理,明確調查范圍,簡化調查內容,縮短調查時間,規范調查程序,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廣州市轄區內,現狀為農用地,用途擬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可遵照本指引開展調查。
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不適用本指引。
二、調查方式
土地使用權人(或土地收儲方)可自行或委托有相應能力的技術機構實施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三、調查內容
調查原則上以污染識別為主,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內容。以下7項任一項為是的需按照技術規范開展采樣等后續調查:
(一)場地歷史情況調查
1. 歷史上是否涉及工礦用途、規模化養殖、有毒有害物質儲存與輸送。
2. 歷史上是否涉及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廢物堆放、固廢堆放與傾倒、固廢填埋等。
3. 歷史上是否涉及工業廢水污染。
4. 歷史監測數據是否表明有污染。
5. 歷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上述調查可通過查詢歷史資料、訪談知情人員、利用關聯場地信息及其它需要的方式開展。
(二)場地現場狀況調查
1. 是否存在被污染跡象。
2. 是否存在來自周邊污染源的污染風險。
上述調查可在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場地異味辨識、走訪及其它工作基礎上進行分析判斷。收集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地塊及相鄰地塊的企業分布、生產工藝、原輔材料、污染物排放等。
調查報告需包括參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9)及相關法規、技術規范要求內容,并對上述7項情況進行具體說明,附相關證明材料,并給出明確的調查結論。如資料缺失的,應通過其它方式輔助判斷,在調查報告中說明情況、給出判斷依據。
四、其它事項
在地塊再開發過程中,再開發利用單位應密切注意開挖等施工過程,一旦發現土壤或地下水的異常情況,立即停止相關作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環境安全,并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國家和廣東省如發布農用地調查相關規范、要求,從其規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試行一年。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