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調查
(1)根據用地性質實施分類管理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質量評價技術規范均未正式頒布,且各地、各類型土壤中物質含量的“本底值”的研究甚少,導致調查結果應用的理據缺失,在一些特定污染物含量處于臨界值水平的情況下,對是否存在“污染”的判斷時會產生分歧。
(2)場地土壤組成結構和污染物分布存在較大的不均勻性,調查工作更多受限于調查費用及設定時間等,往往采取專業判斷布點采樣,點位選取的代表性對最終調查結果及污染范圍準確性的影響較大。
(3)以往粗放式發展階段管理水平不高,導致場地歷史沿革情況不清及過往生產工藝和原輔材料的消耗等背景資料的缺失,難于判斷土壤調查結果與場地利用經歷之間的“污染殘留”的對應關系。
(4)由于地下水埋深較大,而目前場地調查階段地下水環境調查相對薄弱,污染來源也難以界定。
風險評估
(1)國家層面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尚未發布,目前也僅有上海、北京、珠三角等少量地區制定了建設用地中部分污染物的土壤風險篩選值的標準。
(2)“質量標準”的限值與“風險篩選指導值”之間的關系在業界和學術層面仍有爭議。
(3)由于土壤環境調查(普查)和研究工作起步較晚、成果不多,或者基于保密原因外界未能取得數據,實際工作中土壤中污染物的區域背景值/土壤環境本底值的選取可操作性不強。
(4)暴露情景、暴露評估模型參數、污染物性質參數等關鍵因子的選取,以及風險控制值的評估計算模式等,更多是參照國際先進國家、地區或組織的經驗,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予以“本地化”尚有待提高。
(5)地質、地下水文、土壤分類等資料不齊,不同物質在土壤和地下水之間的狀態(價態)、遷移、降解機理等“污染行為”研究不清,導致污染范圍的劃界和修復工程土方量的估算不確定性較大。
確定修復技術
(1)我國土壤修復研究工作起步較晚,自行研發的核心修復技術不多,《污染場地修復技術名錄(第一批)》中所列的土壤修復技術在我國成功應用的案例類型不多,一部分還停留在技術研發和小試階段,少有自主技術和設備能夠滿足工程應用的要求。
(2)場地利用歷史的復雜性往往導致多種污染物共存、耦合形成復合型污染,各類修復技術都有其適用的范圍和污染類型,同一區域內如何優選和確定修復技術的科技支撐不足,往往只能根據實驗室模擬試驗的結果作參考,但與工程應用現場的實際情況常有較大出入,修復效果未如理想。
(3)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退二進三”,對工業污染場地土壤修復多以異位修復為主,目前采用的技術主要包括挖掘+熱脫附、挖掘+固化穩定化/填埋、挖掘+水泥窯處置,甚至包括最原始的土壤挖掘+轉移,簡單的挖掘固化技術并沒有真正的消除污染物,只是將污染物進行了轉移或者暫時固定,遺留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環保管理亟待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