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污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包括了污水處理設施停用、污水處理設施某一環節的損壞停用、污水超越處理環節、污水處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加藥維護、當前污水量超出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均處理能力等。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縫、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措施等逃避監管的防治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是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污水超標排放
由于污水處理設施管理不當、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無法滿足企業現狀等原因,導致污水超標排放。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污水超標排放,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是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雨水口排放污染物
現在企業的環保意識都比較高,通過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現象極少,但是由于管理問題、地面沉降壓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污混接等問題,導致雨水口排放污染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律鏈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水應當從污水排放口排出,禁止通過暗管、滲井、滲坑或者雨水排放口等方式排放污水,禁止生產性污水外運。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者生產性污水外運處理的,由市或者區環境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四、污水處理設施臺賬不完善
污水處理設施運維臺賬包括: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藥記錄、維護記錄等,臺賬是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臺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法律鏈接:《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并對臺賬的真是性和完整性負責,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的違法行為是要被行政拘留的。具體可參見《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