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了解到,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出“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通知。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對于已受理的申請,終止辦理,并將相關材料退回申請人。全市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法持證排污、按證排污,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臺賬記錄,定期如實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每年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并公開。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將加強政策宣傳和協調指導,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嚴格開展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及時公布監管執法信息。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13日公布施行的《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65號),對《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9號)予以廢止。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再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對于已受理的申請,終止辦理,并將相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二、加快核發國家排污許可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環境保護部令 第4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7〕29號)等的有關規定,我省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各地應加強宣傳引導,組織排污單位及時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
三、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