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印發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辦法(修訂稿)。其中提到,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資金補助最多不超過16.5萬元/套。詳情如下:
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辦法(修訂稿)
為進一步建立科學完善的污染減排監測體系,全面推進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提高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水平,提升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穩定運行,促進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根據《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國發〔2007〕36號)《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 資金來源
(一)省財政每年下達的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維護補助的資金;
(二)市財政在市級環保生態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用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補助的資金。
(三)其他可用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補助的資金。
二、 補助對象
1、列入2019-2021年全市范圍內按照市環境管理要求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企業;
2、在杭州社會化運營第三方專業單位。
3、同一項目已獲得市級財政同類資助的,不得重復補助。
三、補助條件
(一)建設改造資金補助條件
凡列入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國家省市相關標準應建設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和其他國家省市要求安裝的(“三同時”項目除外),且按標準或規范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任務、經生態環境部門驗收合格并按規范要求實現聯網(聯入杭州市級監控平臺)的企業。
(二)運行經費補助條件
1、驗收及聯網要求:運營單位負責運維的站點須經生態環境部門驗收合格并按規范要求實現聯網(聯入杭州市級監控平臺);
2、運行維護質量要求:運營能力(包括實驗室能力、備品配件、人員技術力量、管理制度等)和運營質量達到《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單位管理考核方案(試行)》的考核要求,綜合考核結果在合格等次以上。
3、運營管理要求:納入市生態環境部門事中事后監管且在杭州市范圍內有運營業務的社會化第三方專業運營單位。
四、資金補助標準
(一)資金補助和安排要求
各有關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要將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經費的補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落實補助資金。
對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錢塘新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杭州大江東產業聚集區)、富陽區、西湖風景名勝區,其市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經費補助按項目總投資額的30%進行補助,屬地財政按項目總投資額的30%進行補助;其余資金由企業自籌。
對蕭山區、余杭區、臨安區、建德市、桐廬縣、淳安縣等企業,其市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經費補助按項目總投資額的20%進行補助,屬地財政按項目總投資額的40%進行補助;其余資金由企業自籌。
(二)建設改造資金補助標準
對納入補助范圍、符合補助條件的企業,對其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改造的投資(新建包含采樣單元、分析單元、數據采集單元等單元;改造相應單元和加裝其它自動監測儀器設備,下同)金額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按計劃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改造并調試的企業按補助標準補助;對超年度計劃3個月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改造并調試的企業,按補助標準的95%予以補助(即市本級補助為28.5%);對超年度計劃4個月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改造并調試的企業,按補助標準的90%予以補助(即市本級補助為27.0%);對超年度計劃5個月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改造并調試的企業,按補助標準的85%予以補助(即市本級補助為25.5%);對超年度計劃6個月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改造并調試的企業,取消補助。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改造按國家、省和市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完成驗收并審計后補助。
項目補助資金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的項目總投資額(不含增值稅)為依據,經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審核后確定。
(三)運行資金補助標準
對納入補助范圍、符合補助條件的運營單位,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的考核結果給予補助,具體標準如下:
1、根據綜合考核得分比確定補助金額,按照綜合考核得分比乘以實際運營合同總金額的30%或20%給予補助,綜合考核為不合格等次,不予補助。
其中:在運營過程被生態環境部門處罰一次,廢水在線運維扣除補助25萬,煙氣在線運維補助扣除40萬,VOCs在線運維補助扣除30萬,以此類推,扣完為止。
2、項目補助資金以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認的項目總運維費(不含增值稅)為依據,經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審核后確定。
(四) 建設改造市級財政最高補助標準
1、廢水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資金補助
下列最高補助標準(按照總投資30%計,下同),以下面配置為依據計算:一是在線測量分析儀表為高品質的進口在線分析設備,儀器應具備自動零點、量程校正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二是水質自動采樣器具有采集混合水樣、混勻及暫存混合水樣、超標留樣及報警、冷藏樣品、自動清洗、排空混勻桶、保護樣品及記錄和通訊的功能;三是系統應滿足HJ/T15、HJ/T367、HJ/T96、HJ/T377、HJ/T101、HJ/T102、HJ/T103、HJ/T 353、HJ/T 354、HJ/T 355、HJ/T 372和 HJ/T 212的要求。
(1)新建或改造COD、氨氮、采樣和預處理、數采儀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項目,資金補助不得超過10萬元/套。
(2)新建或改造COD、采樣和預處理、數采儀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項目,資金補助不得超過6萬元/套。
(3)新建或改造氨氮、采樣和預處理、數采儀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項目,資金補助不得超過6萬元/套。
(4)新建或改造COD、氨氮、TN、TP、采樣和預處理、數采儀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項目,資金補助不得超過16.5萬元/套。
(5)加裝其它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企業,加裝 COD、氨氮、TN、TP資金補助分別不得超過4萬元/套。加裝TNTP資金補助不得超過6.5萬元/套。
(6)重金屬自動監控系統建設,每增加一個污染因子補助不得超過4.5萬/套。
(7)新建或改造采樣和預處理、數采儀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項目,資金補助不得超過2.0萬元/套。
(8)采用合資在線分析儀的,補助相當于上述補助最高的45%;國產在線分析儀的,補助相當于上述補助最高的35%。
2、煙氣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資金補助
下列最高補助標準以下面配置為依據計算:一是在線測量分析儀表和采樣系統均為高品質的進口設備,儀器應具備自動零點、量程校正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二是采集與傳輸裝置應具備完成CEMS全系統標準的功能要求,煙氣標樣應滿足零氣、低濃度標氣(20%~30%滿量程值)、中濃度標氣(50%~60%滿量程值)、高濃度標氣(80%~100%滿量程值),煙(粉)塵監測單元檢測需要零點和90%的量程裝置;三是系統應滿足HJ/T75和HJ/T76和 HJ/T 212的要求。
(1)煙(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濕度、溫度、流速(皮托管)等參數系統,資金補助不得超過36.5萬元/套。如果流速采用超聲波流速計,資金補助不得超過40萬元/套。
(2)煙(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濕度、溫度等參數系統,資金補助不得超過35萬元/套。
(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濕度、溫度等參數系統,資金補助不得超過18萬元/套。
(4)煙(粉)塵在線系統,資金補助不得超過17萬元/套。
(5)垃圾焚燒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在上述補助標準總價的基礎上,增加氯化氫(HCI)和一氧化碳(CO),補助增加3萬/套。
(6)僅在線測量分析單元或采樣單元之一采用進口在線儀表,其他為國產配套,補助分別相當于上述補助最高的55%。
(7)如果全部采用合資系統的,補助相當于上述補助最高的45%。如果全部采用國產系統的(僅測量分析單元檢測器和顯示部分為進口配件,則整套在線監測系統均視為國產),補助相當于上述補助最高的35%。
3、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資金補助
下列最高補助標準以下面配置為依據計算:一是系統具備一拖二的功能,自動切換監測VOCs治理前后的排放情況,至少5分鐘一組數據;二是在線測量分析系統(FID或NDIR的監測系統)和采樣系統(采樣頭、采樣管線和預處理單元以及全過程標定系統)均為高品質的進口設備,儀器應具備手動或者自動進行零點和量程漂移校準功能和多量程功能;三是采集與傳輸裝置應具備完成全系統標準的功能要求,煙氣標樣應滿足零氣、低濃度標氣(20%~30%滿量程值)、中濃度標氣(50%~60%滿量程值)、高濃度標氣(80%~100%滿量程值);四是系統應滿足杭州地方標準《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301/T 0277-2018)和規范以及 HJ/T 212的要求。
(1)總烴、甲烷監測子系統(采樣和預處理單元、檢測分析儀),參數監測子系統(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等參數),數據采集、傳輸與處理子系統等,資金補助不得超過16.5萬元/套。
(2)總烴有機物監測子系統(采樣和預處理單元、檢測分析儀),參數監測子系統(溫度、壓力、流速或流量、濕度等參數),數據采集、傳輸與處理子系統等,資金補助不得超過12萬元/套。
(3)僅在線測量分析系統或采樣和預處理系統之一采用進口在線儀表,其他為國產配套,補助分別相當于上述補助最高的70%。
(4)如果全部采用合資系統的,補助相當于上述補助最高的60%。如果全部采用國產系統的(僅測量分析單元檢測器和顯示部分為進口配件,則整套在線監測系統均視為國產),補助相當于上述補助最高的50%。
(5)非一拖二的單一系統,補助相當于一拖二系統補助最高的75%。
4、視頻監控設備(含門禁系統)建設資金補助
采樣區視頻監控系統/ 治理設施(工況)監控系統(1套高清超低照度網絡球型攝像機+1套高清超低照度網絡槍型攝像機)、站房內視頻監測系統1套、站房人臉識別門禁系統1套以及網絡等,資金補助不得超過1萬元/單位。
(五) 運維市級財政最高補助標準
下列最高補助標準以下運維標準為依據計算:滿足杭州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DB 3301/T0250-2018)、《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301/T 0277-2018)、HJ/T355、HJ/T75和HJ/T 212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污染源自動監控運行(運維)管理工作的通知》(杭環函〔2017〕1號)中“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維基本要求”的要求。
1、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運維資金補助
(1)COD、氨氮、PH、流速等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項目,運維資金補助不得超過3萬元/套。
(2)COD、氨氮、TN、TP、PH、流速等廢水自動監控系統項目,運維資金補助不得超過4.5萬元/套。
(3)重金屬自動監控系統運維,每增加一個污染因子補助不得超過0.75萬/套。
2、煙氣自動監控系統運維資金補助
(1)煙(粉)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NO+NO2)以及氧量、濕度、溫度、流速等廢氣自動監控系統項目,運維資金補助不得超過7.5萬元/套。
(2)垃圾焚燒自動監控系統,運維資金補助不得超過8萬元/套。
3、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控系統運維資金補助
(1)總烴、非甲烷總烴、甲烷以及濕度、溫度、流速等自動監控系統(一拖二)項目,運維資金補助不得超過4.5萬元/套。
(2)總烴以及氧量、濕度、溫度、流速等自動監控系統(一拖二)項目,運維資金補助不得超過3.5萬元/套。
補助程序
按照“先建設、后補助”和“先運營、后補助”的模式,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的驗收情況和考核結果,于每年年初或年中對上一年度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經費進行補助,具體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
滿足補助條件的單位,可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并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1、申請建設資金補助須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2)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區、縣(市)或管委會配套補助資金安排計劃證明或文件復印件;
(4)項目設計方案、工程決算資料或建設費用支出明細清單(須提供發票);進口分析儀表或采樣系統的需提供海關報關單;
(5)在線監測系統安裝調試報告、比對報告和調試后至驗收前的在線監測系統各參數時均值數據電子版;
(6)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驗收意見;
(7)自動監控系統運營合同和視頻合同復印件;
(8)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
(9)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2.申請運行資金補助須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2)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負責運營站點的運營合同;
(4)負責運營站點和運營費用匯總清單并加蓋公章(表式附后);
(5)運營的年度報告;
(6)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綜合考核結果的文件;
(7)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審計報告。
(8)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上述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二)材料審核
各區(縣、市)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應對項目補助工作負責,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上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對申請補助的單位及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抽查、審核后,由市生態環境局、財政局聯合下達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計劃。
(三)資金撥付
各運營單位和市本級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單位在接到杭州市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計劃批復后,向市生態環境局提供開戶銀行、賬號和收款收據,由市財政局國庫直接撥付給申請單位。
區、縣(市)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國庫撥付給當地財政部門,再由當地財政部門按相應程序撥付至項目實施單位。
五、資金的監督管理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補助資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市生態環境、財政部門根據專項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跟蹤反饋制度,對項目實施督促和抽查,如發現弄虛作假,除全額追繳已撥補助資金外,將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六、補充事項
納入補助范圍的運營單位,向委托單位收取運行費用時須扣除市、區(縣、市)兩級財政補助比例后收取運行費用,同時應在運營合同中予以明確。(如市級財政補助30%,區(縣、市)財政補助30%,則運營單位只能向委托單位收取實際運營合同金額的40%)。
七、其他
(一)本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杭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資金補助辦法》(杭環發〔2016〕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