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很多企業要履行的“義務”,也禁止了很多違規行為:比如防止減少污染破壞,接受檢查,清潔生產,減少環境污染和危害,遵守總量指標;不得偷排漏排,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使用嚴重污染工藝、設備和產品;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承擔侵權責任等。
企業在履行義務和接受檢查時,還要注重幾種監管手段:現場檢查、查封扣押、按計罰、限產停產停業關閉,嚴重的可移送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下面介紹幾種常見違法情況:
一、未批先建
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新《環評法》,未批先建行為“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企業正確做法:凡是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均須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一是新建企業新增建設項目、或者現有企業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二是對于原有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例如提高產品產能、變更生產工藝、變更生產地點)的,未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
2018年6月6日,南海區丹灶鎮環保辦執法人員在某包裝材料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擴建1臺印刷機。除此之外,在該印刷機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未經驗收的情況下,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最后,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共被罰款25.9萬元。
二、超標排放
法律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企業正確做法:確保達標
2018年8月29日,市生態環境局對三水區兩家鋁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佛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其廢水排放口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兩家公司排放的廢水中鎳濃度為31.2mg/L和15.4mg/L,分別超標61.4倍和29.8倍;氨氮濃度為29.12mg/L和96.88mg/L,分別超標0.941倍和5.46倍。最后,兩家公司因廢水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分別被罰款38萬元。
三、拒絕或阻礙接受檢查
法律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企業正確做法:不管是哪級環保部門檢查,只要執法人員亮明身份、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企業就應當配合接受檢查,保安或者前臺要第一時間聯系企業相關人員。
企業最常見的拒絕接受檢查的行為有:要求執法人員必須說出企業環保負責人姓名,否則不讓進入企業;要求提前預約,如無預約將不配合檢查。
四、未經批準跨省轉移固體廢物
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企業正確做法:
貯存:危險廢物貯存需要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相關要求。
處置:危險廢物轉移必須交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禁止供貨商原廠回收。
轉移: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和一般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貯存、處置的,需經省生態環境廳和接受地省生態環保部門批準。
五、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施
法律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企業正確做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